| 图为刚刚成立的某“爱情超市”。据主办者介绍,超市里单身者的资料均经过认真核对,个人资料在超市“上架”也征得了本人的同意。
文/图法制网记者 李松 黄洁 法制网实习生 徐伟伦
上个世纪80年代,婚姻介绍服务行业开始在我国兴起。经过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后,婚介行业却因“婚托”、随意收费、泄露隐私等问题广受质疑。人们一直希望有一部行业标准来规范婚介服务。现在,这样的想法已变成现实。 12月1日,我国首部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标准中明确规定,征婚者必须实名登记,婚介服务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红娘”必须持证上岗。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此次推出的国家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随后将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确立为强制执行标准。
“婚托”成为婚介市场赚钱利器
11月底,记者以征婚者的身份来到位于北京市的一家“婚姻介绍所”。记者尚未咨询征婚事宜,自称孙老师的“红娘”早已把一张手掌大的、写着“征婚者个人资料”字样的纸和一支笔递过来。记者问她,忘记带身份证能否填写时,孙老师表示没有问题,可先填其他资料,等下次来的时候再补上身份证信息,“最主要是先收取50元定金”。 经过讨价还价,记者在缴纳20元定金并完成个人信息登记后,看到了部分会员的文字资料。孙老师表示,要想见照片需要再交100元,要想认识“富婆”或是年轻“金领”则需要上千元的费用,如果要达到“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标准,服务价格则高达一万余元。记者出门之后,拨通一位该婚介公司会员工作单位的电话,经过查询,这名所谓的公司副总其实纯属子虚乌有。 “这就是目前婚介市场最常见的‘婚托’现象,其已成为不法婚介机构用来盈利的潜规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经过调研后发现,当有征婚者来到婚介所时,这些中介人员就会把他们多年积攒的应征者资料给他们看,挑选一些条件不错的来吊征婚者的胃口,然后收取价格不等的登记费,对于找“富婆”、“大款”等特殊要求的服务费数额更高。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一些婚介所还收取见面费、约会费、会员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然而,大部分的会见对象其实都是婚介机构的“托”。
法院不支持“不退任何服务费”
目前,婚介机构大多会与应征者签订“包您成功”式的婚介合同。去年4月,夏女士与某婚介服务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协议,约定支付贵宾服务费3980元后,该公司为其提供婚介服务,并强调服务不限人数、次数、时间,直到介绍成功为止。该协议中约定,进入服务流程后,不退任何费用。 签订协议后不久,夏女士将婚介公司告上法院,称对方没有如约提供相关服务,要求双倍赔偿服务费,并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而婚介公司则辩称,其公司为夏女士介绍了6位男士,夏女士没有提出异议,都如约见过;然而夏女士却突然表示不需要公司再继续为其服务,由于婚介服务协议约定直到该公司为夏女士介绍成功为止,所以公司要求继续为夏女士提供服务,继续履行婚介服务协议。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考虑到婚介服务的时效性,不可能要求夏女士无限期等待,所以夏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婚介公司为夏女士介绍了部分约见人,履行了部分服务义务,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最终法院判令婚介公司返还夏女士2000元服务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表示,目前大多数婚介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婚介服务的期限,均约定“婚介服务直到介绍成功为止”。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解除婚介服务合同时,考虑到婚介服务的时效性,应当予以准许,婚介服务机构已经履行了部分婚介服务义务的,有权向征婚者收取相应的费用。在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剩余的服务费返还给征婚者,具体的数额由法院确定。 法官强调,对于在婚介合同中约定不退任何服务费的,根据公平原则和婚介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一般不予支持。
征婚者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对于上述鱼龙混杂的乱象,12月1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相关单位出台的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对此予以规范指导。 据北京市二中院法官介绍,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对婚介机构的服务过程、工作人员和服务标准等都提出相应要求,其中最受业界关注的是规定征婚者必须实名登记,要求婚介机构应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并应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同时要求征婚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并签署个人信息真实性声明。而婚介所要“对征婚者的档案妥善保管,保护征婚者个人隐私”。 此外,这一标准还首次提供了婚介合同范本,消费者可以参照合同范本与婚介服务机构订立婚介服务合同,对于婚介服务的内容、服务质量、介绍次数、婚介合同的时间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征婚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建议,征婚者在查看婚介所是否有工商执照、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同时,还应查看应征者的证件,特别要注意户口上的婚姻状况说明,要经过多方考察,弄清对方真实身份和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法制网北京12月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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