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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点击 291      添加时间 2008-02-29
 
     1、凡来我省及十九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直接投资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商),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享受国家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外资企业及客商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和生产用车辆;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3、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生产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30%至40%以上的,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按5%的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我国大陆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8、外商投资企业的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缓征收。 
    9、外商可依照我国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各开放开发区可审批200亩以下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为客商提供各项服务。 
    10、外商以出让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对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和进行旧城改造,批租地价实行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11、外商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一次仅计收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费,视不同的投资主体和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优惠办法: 
    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四年,免征期满后,土地使用费按第年每平方米超过二元计收。 
    华侨、港澳台同胞利用、改造我省现有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五年,免征期满后,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一元计收。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三年,免征期满后,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二元计收。对投资我省急需或填补我省空白的新产品企业,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三元计收。 
    12、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湖北设立独资、合资金融机构;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向湖北及开放开发区投资开发,可实行独资、合资及股份制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可以直接向国外金融机构筹措资金。 
    13、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聘用、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和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 
    14、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用电、国内购买的燃料、原材料、辅料、运输和通讯设施优先保证。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水、电、热、气、运输、通讯等生产条件,均按所在地国有企业标准计算费用。 
    15、外商在开放开发区投资的,提供六通一平(即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雨水、排污水和土地平整)的基础设施条件。开放开发区管理季员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与章程的审批、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执照的登记核发、职工招聘等提供系列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办完各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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